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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条款

生效日期:2026年9月14日

本文为参考译文。原文为韩语版本,两者内容不一致时,以韩语版本为准。阅读韩语原文。

第1条(目的)

本条款旨在规定 hobbyist(以下简称“运营者”)提供的移动应用 PLUS MINUS(以下简称“本服务”)的使用条件和程序,以及运营者与用户的权利、义务和责任事项。

第2条(定义)

第3条(条款的效力与变更)

  1. 本条款自在本服务界面或本页面上公布之时起生效。
  2. 运营者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变更本条款,变更时将于生效日期 7 天前起公布。如变更对用户不利,将于 30 天前起公布。
  3. 变更后的条款生效后,用户仍继续使用本服务的,视为同意变更。不同意的用户可以停止使用并注销账号。

第4条(服务内容)

运营者提供以下功能。

本服务的具体内容由运营者决定,并可能因改进或运营需要而变更。

第5条(并非金融服务;计算结果的性质)

本服务不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。本服务不会连接银行或信用卡公司的账户,不会获取实际交易记录,也不会居间办理转账、支付、投资或贷款。

本服务显示的所有金额和计算结果,都是基于用户亲自输入的数字得出的参考资料。其可能与实际银行余额或实际支出不同,运营者不保证其准确性。用户依据本服务的计算结果所作的判断及其后果,由用户自行负责。

第6条(账号)

  1. 用户无需登录即可使用本服务的记录功能。此时,记录仅保存在该设备中。
  2. 如需使用同步和共同查看功能,须使用 Apple、Google 或 Kakao 账号登录。
  3. 用户不得让他人使用自己的账号;如发现账号被盗用,应立即通知运营者。
  4. 用户可随时在设置界面注销账号。

第7条(共同查看账本)

  1. 用户可以将邀请码发给其他用户,邀请其加入自己的账本。加入同一账本的人可以查看、修改和删除该账本中的所有项目。请只将邀请码发给您信任的人。
  2. 邀请码使用一次后会立即更换为新的代码。
  3. 创建账本的人可以将参与者移出,此时将重新发放邀请码。参与者也可以自行退出账本。
  4. 对于退出账本或被移出的用户,将为其创建一个复制了当时记录的新账本。
  5. 对于用户之间在共同查看过程中发生的纠纷,运营者不予介入,也不承担责任。

第8条(用户的义务)

用户不得从事以下行为。

第9条(广告)

  1. 为维持本服务,运营者可以在本服务中投放广告,用户同意在使用本服务时显示广告。
  2. 广告通过 Google AdMob 提供。个性化广告的同意可在本应用的“设置 → 广告同意设置”中重新选择,有关广告标识符的处理事项依照隐私政策。
  3. 对于用户参与广告主的促销活动或通过广告进行交易的结果,运营者不承担责任。

第10条(数据的保存与用户的责任)

  1. 在未登录状态下记录的内容仅保存在该设备中。删除应用或丢失设备后将无法恢复,运营者也没有办法恢复。
  2. 已登录用户的记录保存在服务器上,但运营者不保证数据永久保存。重要内容请用户另行保存。
  3. 注销账号后,账号和保存在服务器上的记录将被删除,已删除的数据无法恢复。

第11条(服务的中断与变更)

  1. 因设备维修、故障、通信中断等不得已的原因,运营者可以暂时中断全部或部分服务。
  2. 有正当理由时,运营者可以变更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。变更或终止免费提供的功能时将事先公告,但有不得已的情况时可以事后通知。
  3. 完全终止本服务时,将提前 30 天公告,并为用户提供确认其数据的机会。

第12条(知识产权)

  1. 本服务及其中作品的相关权利归运营者所有。未经运营者事先许可,用户不得复制、分发或将其用于商业目的。
  2. 用户记录的账本内容的相关权利归用户所有。运营者仅在提供本服务所需的范围内处理这些内容。
  3. 本服务中包含或下载使用的字体,适用各字体的许可协议。相关内容可在本应用的“设置 → 字体许可”界面查看。

第13条(责任限制)

  1. 对于因自然灾害、通信故障、用户设备问题等非运营者过失的原因造成的损失,运营者不承担责任。
  2. 对于用户在本服务中记录的内容的准确性,以及用户依据该内容所作的判断,运营者不承担责任。
  3. 本条不适用于因运营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,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限制的责任。

第14条(准据法与管辖)

  1. 本条款及本服务的使用适用大韩民国法律。
  2. 因使用本服务发生纠纷时,可以向依照《民事诉讼法》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。
  3. 对于居住在欧洲经济区、英国、瑞士等地的消费者用户,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,其居住国法律所保障的消费者保护规定仍然适用,用户也可以向其居住国的法院提起诉讼。

第15条(联系方式)

运营者:hobbyist(Yongil Kim)

电子邮件:kyi910705@gmail.com

依照欧盟《数字服务法》(DSA)设立的用户及主管机关联络点也是上述电子邮件地址,可使用韩语和英语沟通。

附则 — 本条款自 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