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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條款

生效日期:2026年9月14日

本文為參考譯文。原文為韓文版本,兩者內容如有不一致,以韓文版本為準。閱讀韓文原文。

第1條(目的)

本條款旨在規定 hobbyist(以下稱「營運者」)所提供之行動應用程式 PLUS MINUS(以下稱「本服務」)的使用條件與程序,以及營運者與使用者的權利、義務及責任事項。

第2條(定義)

第3條(條款的效力與變更)

  1. 本條款自於本服務畫面或本頁面公告時起生效。
  2. 營運者得在不違反相關法令的範圍內變更本條款,變更時將於生效日 7 日前起公告。對使用者不利的變更,將於 30 日前起公告。
  3. 變更後的條款生效日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者,視為同意變更。不同意的使用者可以停止使用並刪除帳號。

第4條(服務內容)

營運者提供下列功能。

本服務的具體內容由營運者決定,並可能因改善或營運需要而變更。

第5條(並非金融服務;計算結果的性質)

本服務並非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。本服務不會連結銀行或信用卡公司的帳戶,不會取得實際交易明細,也不會居間辦理匯款、付款、投資或貸款。

本服務顯示的所有金額與計算結果,都是以使用者親自輸入的數字為基礎的參考資料。可能與實際銀行餘額或實際支出不同,營運者不保證其正確性。使用者依據本服務計算結果所作的判斷及其後果,由使用者自行負責。

第6條(帳號)

  1. 使用者不需登入也能使用本服務的記錄功能。此時,記錄僅儲存在該裝置中。
  2. 若要使用同步與共同檢視功能,須以 Apple、Google 或 Kakao 帳號登入。
  3. 使用者不得將自己的帳號提供他人使用;如得知帳號遭盜用,應立即通知營運者。
  4. 使用者可以隨時在設定畫面刪除帳號。

第7條(共同檢視帳本)

  1. 使用者可以將邀請碼傳給其他使用者,讓對方加入自己的帳本。加入同一本帳本的人,可以檢視、修改及刪除該帳本的所有項目。請只將邀請碼傳給您信任的人。
  2. 邀請碼使用一次後,會立即更換為新的代碼。
  3. 建立帳本的人可以將參與者移出,此時將重新核發邀請碼。參與者也可以自行退出帳本。
  4. 退出帳本或被移出的使用者,將獲得一本複製了當時記錄的新帳本。
  5. 使用者之間在共同檢視過程中發生的爭議,營運者不介入,也不負任何責任。

第8條(使用者的義務)

使用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。

第9條(廣告)

  1. 營運者為維持本服務,得於本服務中刊登廣告,使用者同意使用本服務時會顯示廣告。
  2. 廣告透過 Google AdMob 提供。個人化廣告的同意可以在本應用程式的「設定 → 廣告同意設定」中重新選擇,廣告識別碼的處理事項依隱私權政策辦理。
  3. 使用者參與廣告主的促銷活動或透過廣告進行交易的結果,營運者不負責任。

第10條(資料的保存與使用者的責任)

  1. 在未登入狀態下記錄的內容,僅儲存在該裝置中。刪除應用程式或遺失裝置後將無法復原,營運者也沒有復原的方法。
  2. 已登入使用者的記錄保存在伺服器上,但營運者不保證資料永久保存。重要內容請使用者另行保存。
  3. 刪除帳號後,帳號與保存在伺服器上的記錄將被刪除,已刪除的資料無法復原。

第11條(服務的中斷與變更)

  1. 營運者因設備維修、故障、通訊中斷等不得已的事由,得暫時中斷全部或部分服務。
  2. 營運者有正當理由時,得變更或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。變更或終止免費提供的功能時,將事先公告;但有不得已的情形時,得事後通知。
  3. 完全終止本服務時,將於 30 日前公告,並提供使用者確認資料的機會。

第12條(智慧財產權)

  1. 本服務及其中著作的權利歸營運者所有。未經營運者事先同意,使用者不得重製、散布或作商業利用。
  2. 使用者記錄之帳本內容的權利歸使用者所有。營運者僅在提供本服務所需的範圍內處理。
  3. 本服務所含或下載使用的字型,依各字型的授權條款辦理。相關內容可在本應用程式的「設定 → 字型授權」畫面查看。

第13條(責任限制)

  1. 對於天災、通訊故障、使用者裝置問題等非因營運者過失所生之損害,營運者不負責任。
  2. 營運者對使用者在本服務中記錄之內容的正確性,以及使用者依該內容所作的判斷,不負責任。
  3. 本條不適用於因營運者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,以及其他依法令不得限制的責任。

第14條(準據法與管轄)

  1. 本條款及本服務的使用,適用大韓民國法律。
  2. 因使用本服務發生爭議時,得向依民事訴訟法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。
  3. 對於居住在歐洲經濟區、英國、瑞士等地而具消費者身分的使用者,不受第1項規定之限制,其居住國法律所保障的消費者保護規定仍然適用,使用者亦得向其居住國的法院提起訴訟。

第15條(聯絡方式)

營運者:hobbyist(Yongil Kim)

電子郵件:kyi910705@gmail.com

依歐盟《數位服務法》(DSA)設置的使用者及主管機關聯絡窗口,同樣為上述電子郵件地址,可使用韓文與英文溝通。

附則 — 本條款自 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。